□雷渊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筑牢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基石。聚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与治理路径,深入剖析发现:当前困局集中体现为制度落地梗阻、企业实践失范、消费者维权乏力及监管效能瓶颈四大维度,严重侵蚀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隐私权。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研究提出法律完善、监管强化、企业履责、消费者赋能、多元协同,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障为核心的“五位一体协同治理体系”,提升数字消费环境中的消费者安全感、获得感与公平感。解决方案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消费生态深刻重塑,个人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收集、处理与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复杂度空前提升。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滥用事件频发,已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风险源。从日常困扰看,消费者面临“不授权就不让用”的强制索权、饱受促销短信电话的精准骚扰;从深层危害看,“大数据杀熟”侵蚀公平交易权、敏感信息泄露威胁人身财产安全、自动化决策不透明损害知情选择权。这些乱象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求偿权,更侵蚀市场信任基础,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线的工作实践观察,法律的落地执行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企业合规动力不足,消费者维权乏力,监管资源与技术能力面临考验,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衍生治理难题。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知易行难”的困局尚未根本破解。
因此,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探索构建务实高效的协同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1、实践层面:为破解维权难题、提升消费维权机构履职效能提供针对性策略,切实提升消费者在数字消费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公平感。
2、治理层面:助力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及协同执行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数字消费环境。
3、理论层面: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内涵与应用,推动消费者主权理论与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深度融合。
(二)关键概念界定与权益关联
1、消费者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界定,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购买、正在购买或可能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即消费者)相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其特殊性在于:经营者(尤其是平台企业)在营销、交易、售后等环节持续收集处理海量消费者信息,处理规模庞大且高频;涵盖精准营销、用户画像、信用评估、个性化推荐、风险控制等多种场景,处理目的和方式多样,应用场景复杂多元;直接、密切地关系到消费者多项核心法定权益的实现与保障,权益关联度极高。
2、个人信息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的内在关联。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绝非孤立议题,而是筑牢消费者权益保障防线的基石,有内在关联性:其一,是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有效保护要求经营者清晰告知信息处理规则,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缺乏有效保护,知情同意形同虚设;其二,是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防止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歧视(如“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或不公平合同条款,确保交易条件公平透明;其三,是安全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被非法获取、使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宁;其四,是求偿权实现的前提。当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时,完善的保护机制是消费者获得赔偿救济的关键支撑。
(三) 研究目标与内容框架
基于前述背景与概念界定,本研究确立以下目标: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面临的矛盾与挑战,并据此提出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障为中心、多方主体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围绕此目标,论文主要内容框架如下:
1、聚焦问题:系统梳理并剖析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制度落地、企业实践、消费者维权及监管效能等方面面临的最突出挑战。
2、提出对策:针对上述挑战,重点探讨如何通过完善规则、强化监管、压实责任、赋能消费者、激活共治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构建高效能的保护体系。
二、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构筑了法治基石,然而其有效落地、转化为消费者实实在在的权益保障,仍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挑战。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结合典型案例与普遍现象,当前掣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方面:
(一) 制度落地困境:“纸面权利”与“现实梗阻”并存
法律条文的美好愿景在实践中遭遇执行变形与效能折扣,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权利难以有效实现:
1、“告知-同意”机制形同虚设。有的告知流于形式。隐私政策普遍冗长晦涩、充斥专业术语,信息处理的具体目的、范围、方式、可能风险等核心内容,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比如,某知名短视频平台隐私政策长达数万字,关键条款深藏其中,消费者“知情”无从谈起;有的实施“捆绑授权”或“默认勾选”。经营者普遍采用“一揽子授权”模式,将多项非必要信息收集权限打包,并预设“同意”选项,消费者若想使用服务,往往只能“全盘接受”,自主选择权被架空,比如在办理某银行手机银行开户时,消费者发现若不授权其读取通讯录、位置等十余项权限,则无法完成注册,属典型强制行为;有的动态变更告知不足。企业频繁更新隐私政策,但变更通知常以不起眼的弹窗或在网站角落发布,未能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并重新获得有效同意,侵害其持续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2、“最小必要”原则执行尺度模糊、落地困难。“最小必要”原则是指缺乏清晰、可操作的场景化判定标准,导致企业解释空间过大,消费者质疑无据。现实中大量APP存在超范围、超场景收集个人信息现象,如一款简单的手机手电筒应用要求获取用户地理位置、通讯录权限;某在线阅读软件在用户未进行社交互动功能时仍强制获取好友列表信息。同时,“强制索权”“不授权就不让用”仍是众多APP,特别是工具类、公共服务类APP的通行规则,消费者在基础服务功能(如扫码点餐、停车场缴费)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被迫做出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公平交易权受到侵蚀。
3、用户权利行使面临高门槛与低效率。一是“注销难”“删除难”问题突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删除权,但实践中,注销账户或删除个人信息常需经历多次跳转页面、反复身份验证、线下提交材料等复杂流程,还要漫长等待,甚至遭遇平台刻意设置的障碍或“挽留”套路。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某电商平台账户注销需完成7个步骤且隐藏极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共性难题;二是查阅复制权实现成本高昂。消费者要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时,部分企业响应迟缓、提供信息不完整,或仅提供难以阅读的原始数据包等不合理的技术壁垒,实质阻碍了权利的行使;三是自动化决策解释权悬空。面对“大数据杀熟”、信用评分降低、贷款申请被拒等基于自动化决策的结果,消费者往往只能得到“系统评估”“综合判断”等模糊解释,难以获得具体、可理解的说明,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保障落空,比如,某在线旅游平台对同一酒店房型向不同用户展示差异悬殊的价格,无法向质疑的消费者提供合理解释,引发大量投诉。
(二) 企业实践痼疾:利益驱动下的失范与风险
部分企业合规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甚至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消费者权益。
1、数据滥用与算法歧视愈演愈烈。“大数据杀熟”侵蚀公平内核:利用历史消费数据、行为偏好等对老客户、高频用户、非价格敏感用户实施隐蔽性价格歧视,成为平台经济的潜规则。这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更严重损害市场诚信。近年来,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虽查处多起出行平台、外卖平台典型案例,但因其隐蔽性强、认定难,该问题仍广泛存在且维权艰难。用户画像滥用引发歧视性待遇:基于健康状况、财务状况、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或算法标签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在信贷、保险、就业、服务提供等方面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对待,侵害消费者平等权与人格尊严。精准营销演变为无度骚扰:基于个人信息分析的精准营销本可提升效率,但现实中频繁推送广告、发送促销短信,对消费者信息轰炸,有的甚至将个人信息违规共享、转卖给第三方,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2、数据安全防护薄弱,泄露事件频发。一是内控管理漏洞百出:企业内部权限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内部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外部防护能力不足: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外部威胁防范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频发。仅2024年公开报道的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重大事件就达数十起,波及数千万乃至上亿用户,涵盖电商、社交、物流、教育等多个领域。这些事件不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被恶意骚扰、人肉搜索等人身安全风险,更引发普遍的社会焦虑;三是泄露响应机制缺失或滞后:部分企业在发生泄露事件后,未能依法及时、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止损,求偿权保障缺位。
3、第三方责任边界模糊,风险传导失控。一方面,SDK(软件开发工具包)成为“隐形”索权者:APP内嵌入的第三方SDK常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数据等行为,而APP开发者往往对其监管缺位,消费者对此更是毫不知情且无法控制,某知名输入法APP因嵌入的第三方SDK违规收集信息被通报,凸显了责任传导链条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合作伙伴管理失序:企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或共享给合作伙伴时,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信息在后续环节被滥用或泄露,消费者追责对象不明、维权路径受阻。
(三) 消费者维权困境:力量悬殊下的“沉默大多数”
面对强势的经营者和复杂的技术问题,消费者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1、信息鸿沟难以逾越。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复杂技术逻辑、商业模式和潜在风险,在信息掌握上处于绝对劣势。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识别侵权行为、固定有效证据,面对平台规则和技术壁垒常感束手无策。
2、举证艰难且维权成本高。首先损害证明难以取证。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潜在风险、未来可能的损失,具有无形性、滞后性、难以量化的特点,消费者往往难以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大数据杀熟”案件中,消费者难以获取平台后台定价规则等关键证据;其次个体维权成本高。相对于单个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有限损害,尤其是非财产性损害,消费者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如律师费、鉴定费)显著不成比例,导致大量受害者选择沉默与放弃;再次诉讼门槛高、周期长。司法程序复杂,对证据要求严格,审理周期较长,进一步抑制了消费者的诉讼意愿。
3、救济渠道效能有待提升。一是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与效果存疑:向12345或12315平台、网信部门等投诉举报后,可能面临处理周期长、反馈信息有限、实质性解决率不高等问题,部分投诉因证据不足、管辖权争议、企业推诿等原因难以得到满意结果;二是消保委组织在调查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投诉时,常面临调查取证权受限、调解约束力不足、支持诉讼资源有限等瓶颈,影响维权效能的最大化;三是公益诉讼适用门槛高,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诉讼数量有限,难以覆盖大量分散性、小额度的个体损害,对违法企业的震慑面有待拓宽。
(四)监管效能面临瓶颈:能力与需求的现实落差
监管机构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方面肩负重任,但仍面临现实挑战:
1、监管力量与技术能力相对滞后。面对海量的数据处理者,特别是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开发者,以及天文数字级别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现有的监管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显得捉襟见肘。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监管的技术识别、风险监测、取证固证能力面临严峻考验。例如,对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滥用、算法合谋等新型风险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
2、跨领域、跨地域执法成本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常涉及金融、电商、社交、出行等多个行业领域和不同地域。现行监管体制下,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金融监管、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存在职责交叉、信息共享不畅、协同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增加了执法成本和难度。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覆盖全国甚至全球,其数据处理活动具有高度复杂性和跨地域性,对属地监管模式提出挑战,跨区域协作执法效率亟待提升。
3、执法尺度统一性与个案处理效能需持续优化。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发展实际,如何实现处罚力度与违法收益的平衡,考验监管智慧。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法标准、尺度上需要相对统一,避免“同案不同罚”,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和公平性。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响应速度、处理深度和结果反馈的有效性必须提高,公众对监管效能的感知度和信任度有待提升。
三、 构建消费者本位的个人信息协同治理体系
破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局,关键在于构建一个以保障消费者核心权益为根本目标,法律规则、监管执法、企业履责、消费者赋能、社会共治五位一体、协同发力、高效运转的治理体系。
(一)织密规则之网:细化标准与强化制度衔接
针对制度落地困境,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精准发力,提升规则的可操作性与约束力。
1、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责任贯通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或司法解释中,明确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独立类型和法定情形,并规定相应的经营者责任,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空间,显著降低消费者维权举证门槛。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消费投诉处理、行政处罚中,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违法处理、安全保障不力行为,同步视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的侵害,进行并案处理或加重处罚,形成法律责任的叠加效应。
2、制定场景化实施细则与指南。要聚焦“告知-同意”,由网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制定《面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处理告知同意实施指南》。明确要求隐私政策采用分层展示+重点突出、简明语言、动态变更显著提示等规则,禁止“一揽子授权”,推动实现目的明确、逐项同意;要厘清“最小必要”边界。针对电商购物、在线支付、精准营销、位置服务等高频场景,分行业、分功能制定《个人信息收集最小必要清单》,明确不同类型APP基础功能所需的最少信息类型,为执法监管和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标尺,严打超范围收集与强制索权;要规范用户权利响应。出台《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响应操作规范》,响应消费者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注销等权利,对企业的流程、时限、方式、拒绝理由做出强制性、细化规定,打通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3、健全重点领域与特殊群体规范。加快制定或完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医疗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专门规范,回应特定场景下的高风险与特殊保护需求。探索建立针对
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数字弱势群体的增强型保护模式,如默认更高隐私设置、简化操作界面、设置守护人代理行权机制等。
(二)强化监管利剑:聚焦痛点与提升威慑效能
针对监管瓶颈与企业失范,需提升监管的精准度、穿透力与震慑力。
1、开展专项整治与靶向执法。一方面,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持续聚焦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侵权最普遍的痛点问题,如大数据杀熟、强制索权、捆绑授权、过度收集、注销、删除难、重要数据泄露事件处置不当等,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应公开透明,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执法成果;另一方面,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查实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顶格或接近顶格处罚,严格落实罚企业、罚责任人的双罚制,探索建立处罚金额与违法所得、用户规模、危害程度挂钩的动态计算机制,确保处罚具有足够震慑力,同时典型案例必须点名曝光。
2、提升智慧监管与技术赋能水平。加大投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技术平台,提升对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大规模数据泄露风险、异常自动化决策行为等的自动化监测、分析、预警能力;研发推广电子取证固证工具,降低对复杂技术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难度,提高执法效率;探索对大型平台、高风险处理者实施算法备案或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增强关键算法透明度与可控性。
3、优化协同监管机制。一是强化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权威。加强国家、省、市三级网信部门与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金融、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实施常态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检查、会商研判机制,明确交叉领域职责分工,避免监管真空与重复执法;二是探索沙盒监管与监管科技。在可控环境下支持企业测试创新技术应用,同时要求其嵌入合规要求,鼓励监管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合规监测效率;三是深化跨区域协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协作平台,对跨地域运营的大型平台企业,推行牵头管辖+协同配合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三)压实企业主责:内化合规与践行透明
根治企业痼疾,必须将外部监管压力有效转化为内生合规动力。
1、全面推行隐私设计内置与默认。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深度融入产品服务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营、下线全生命周期。新业务上线、旧业务重大变更前,强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默认设置高隐私保护选项,如默认关闭非必要权限、默认不共享数据、默认提供隐私增强技术选项。
2、提升透明度与用户友好度。严格落实清晰、简洁、分层的隐私政策要求,探索利用图标、短视频、交互式问答等更直观方式向消费者解释数据处理规则。优化用户行权交互界面,可以在APP/Site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个人信息中心或隐私设置入口,提供一键式或极简化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注销、关闭自动化决策等功能,响应过程可视可追踪。
3、健全内部治理与安全防护。强制设立专职DPO(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合规机构,赋予其足够权限、独立性并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中小企业可探索联合DPO或第三方托管模式。建立覆盖全员、常态化的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与考核机制,强化员工意识与责任。实施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操作留痕审计。持续投入,依据国家标准(如GB/T 35273、GB/T 41479)构建强健的技术安全防护体系,定期进行渗透测试和安全审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管理制度,进行严格准入评估、签订数据保护协议、持续监督审计,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四)赋能消费者主体:畅通渠道与壮大支持
破解维权困境,关键在于提升消费者能力、壮大支持力量、优化救济机制。
1、大规模提升消费者素养与能力。将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纳入消费教育重点内容。制作通俗易懂的图文手册、短视频、公益广告、线上课程。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活动,面对面解答疑问,传授维权技巧。鼓励媒体开设专栏,普及知识、剖析案例、警示风险。
2、全面强化消保委组织作用。推动立法或政策明确,赋予并保障消保委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调查权,消保委组织在处理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投诉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后台数据、算法逻辑说明等必要信息,破解调查取证难瓶颈。大力支持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各级财政设立专项支持基金,保障消保委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经费,法院设立绿色通道,优化审理程序。消保委组织重点针对系统性、大规模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追求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用于消费者救济、宣传教育等。组建个人信息保护专家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咨询、代理或支持诉讼、出具专家意见。消保委组织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充分反映消费者诉求;对经营者隐私政策、用户协议进行常态化评议监督并公开发布结果;就重大侵权问题发布警示、劝谕。
3、优化投诉举报与司法救济机制。整合升级12315、12345平台,强化其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投诉的专门通道和功能,实现与国家网信部门举报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快速分流、限时办结、过程可查、结果反馈的闭环机制,提升处理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探索举证责任适度倾斜,在个人信息侵权诉讼中,对于经营者是否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事实,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完善并推广集体诉讼制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的操作规则,降低消费者启动集体维权的程序门槛,探索引入“退出制”为主的集体诉讼模式,扩大救济覆盖面;推广在线纠纷解决,发展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在线调解、仲裁平台,专门处理小额、分散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
(五)激活社会共治:构建多元协同生态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引领作用。推动互联网协会、电商协会、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制定发布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公约和最佳实践指南。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合规培训、经验交流、交叉检查,推广先进做法。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和自律惩戒机制。
2、发展壮大第三方监督力量。鼓励发展专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风险评估、认证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可优先采购其服务用于监管支撑。支持独立研究机构、媒体、安全实验室依法开展APP隐私合规测评、数据安全检测、算法公平性评估等,并定期公开发布结果,形成市场声誉约束。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保护企业内部举报个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的员工。
3、营造社会监督浓厚氛围。鼓励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大事件、典型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报道和曝光。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和隐私保护机制。将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状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和评价体系。
四、结论与挑战展望
(一)核心结论:协同治理是破局关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背景下,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路径在于构建消费者本位、多元协同、责任闭环的治理体系。
1、制度效能取决于规则精度与法律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框架需通过场景化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标尺,并通过《消法》责任强化形成制度叠加效应,方能破解告知虚化、行权困难等执行梗阻。
2、监管威慑需靶向痛点与智慧赋能。对大数据杀熟、强制索权等民生痛点实施专项治理,辅以算法备案、监管科技工具提升执法穿透力,建立“处罚-违法所得-用户规模”动态罚则,是遏制企业失范行为的有效手段。
3、企业合规必须内化为生存逻辑。推行隐私设计内置理念、设立实权化DPO机构、实施SDK全链路管控,将个人信息保护从成本项转化为竞争力,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4、维权突破仰仗能力重构与制度创新。赋予消保委组织强调查权、构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推行举证责任倾斜与退出制集体诉讼,是破解消费者个体维权无力的关键制度突破。
5、长效治理依托社会共治生态。以行业自律公约约束底线、以第三方合规认证塑造声誉、以公众监督倒逼透明,方能形成政府监管之外的韧性制衡网络。
唯有通过规则(法律)、监管(政府)、履责(企业)、赋能(消费者/消保委)、共治(社会)五大维度的深度协同与责任闭环,方能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消费者可感知的安全底线、公平标尺与信任基石。
(二)实践路径:强化韧性与中国方案
面向未来,需在既有协同治理框架上增强制度弹性。
1、构建“技术-法律”动态响应机制。设立国家级个人信息保护技术风险评估中心,前瞻研判新技术风险,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定期适应性修订,建立“沙盒监管”容错空间。
2、创新差异化管理工具。对中小企业推行合规托管服务与轻量化标准;对大型平台实施系统性风险穿透审计;对特殊群体(老年、儿童)设计增强型保护范式。
3、深化消保委组织的技术赋权,为消保委配备算法审计顾问团队,建设消费者数据维权支持平台,支持其代表消费者参与国际数字规则谈判。
4、探索数据治理的中国方案。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创新数据要素确权、授权、流通机制,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为全球提供包容性治理范式。
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深化,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提升消费者福祉、促进数字正义、增强治理软实力的核心支柱,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与人本温度。
来源:红网
作者:雷渊智
编辑:张广蓉
本文为理论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theory.rednet.cn/content/646942/69/15225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