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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个坚持”重要原则引领数字法治建设
2025-12-23 16:43:31 字号:

以“六个坚持”重要原则引领数字法治建设

□李金玉(西安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五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六个坚持”重要原则,为新时代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指引,也为数字法治建设指明了行动方向。数字法治作为法治在数字时代的延伸与创新,对于规范技术应用、防范数字风险、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以及培育新质生产力,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与支撑作用。“六个坚持”深刻回答了数字法治建设“依靠谁、为了谁、怎么干”的根本问题,将其贯穿数字法治建设全过程,对于不断完善数字法律体系、护航数字中国行稳致远、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国家安全屏障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锚定数字法治的根本方向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十五五”期间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数字法治建设的“定盘星”。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灵魂,数字法治是数字科技催生的现代人类法治新形态,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确保数字法治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被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利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体制优质,打破部门与区域壁垒,统筹数据、算力和算法等核心要素的高效配置,为数字法治提供基础设施和组织保障。党的领导同时贯穿数字法治立法、执法和司法各环节。党通过提出建议、审定规划,确保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重点领域立法契合国家战略;以党的统筹协调领导破解“多头监管”,强化区域协同;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转型,强化司法监督等。“十五五”期间,应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抓好数字法治领域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落实和协同推进机制。

坚持人民至上,彰显数字法治的价值底色

“坚持人民至上”,是“十五五”期间的价值坐标,也是数字法治的核心价值取向。数字法治的建设实效,最终要以群众在数字领域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为评价标准,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健全的数字法律制度体系,赋予公民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十五五”期间,随着数字技术深度融入民生领域,群众对数字安全、隐私保护、权益救济的诉求日益迫切,数字法治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必须回应人民关切,解决数字时代人民的急难愁盼。数字法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保障群众在数字空间享有的平等参与、自主选择和安全保障等权利。应进一步改良知情同意规则,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加强APP专项治理。推动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完善适老化、适残化数字服务标准规范,加强平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审核职责,强化数字技能和素养培训,提升数字的普惠包容性。继续推进“线上+线下”多元维权和便捷高效服务路径的创新探索,建立数字法治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渠道,让群众成为数字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高质量发展,完善数字法治机制体制

“坚持高质量发展”是“十五五”时期发展的核心主题,也是数字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和首要任务。在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数据法治的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应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提供更加适配社会发展和技术迭代的制度设计,以高质量的数字法治助推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五五”期间,尤其应瞄准新兴领域,加强激励性和包容性立法,破解人工智能、量子工程、元宇宙等技术迭代导致的“法治真空”“规则冲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建立“法律+伦理+技术”的协同规范体系。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执法、智慧检察平台建设,实现执法精准、司法高效、监管协同的治理闭环。探索数据权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三个“在线”(诉讼、调解和运行)数字化纠纷解决方式,以法治效能的提升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数字法治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破除学科及专业壁垒,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大基础理论前沿问题研究,构建自主知识理论体系,建立高端智库,推动全球数字规则的协作研究和制定创新,以高质量制度供给展示中国智慧。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数字法治内生动能

持续深化全面改革,是“十五五”时期发展的根本动力,亦是数字法治建设的核心驱动力。只有通过改革创新,才能破除数字领域的机制体制障碍,提升数字治理效能。“十五五”期间,在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大背景下,应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加快推动数据“三权”分置创新方案的落地,切实解决数据确权、流通、交易和分配中的卡点堵点;强化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统筹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资产入表等配套制度,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资本”的跃升。推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执法监管协同机制,提升系统治理;构建智监管平台,实现“以网管网”;建立“柔性监管+刚性执法”机制,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敏捷治理,进一步优化算法备案、透明机制及算法审计制度,推广“监管沙盒”制度,建立容错机制,为创新留足空间。持续推进法治运作模式创新,推进数字警务、数字司法、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数字化改革,通过司法数据开放共享倒逼司法能力的提升。加强国际规则对接,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推动数据合法、有序跨境流动,提升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字法治生态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十五五”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原则,也是数字法治构建的逻辑起点和制度框架。数字法治是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手段,旨在以法律界定市场与政府的权责边界,实现“市场有效”与“政府有为”的动态平衡。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原则,就是要求以法治来推进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的协同发力,构建多元共治的数字法治生态。“十五五”期间,应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厘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和竞争行为边界,保障其在技术创新和数据利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效能,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流通和安全制度等相关立法,规范数据交易场所运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完善平台责任认定、算法透明度等规则,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全过程数据安全监管,平台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建立“事前合规指引+事中动态检测+事后精准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推动制定数据安全自律公约等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内部规制;建设信用经济,将数据合规、竞争合规等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局面。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坚持统筹安全和发展,是“十五五”时期必须牢牢把握的原则,也是数字法治的重要使命所在。数字经济越发展,越要树立“大安全”理念,数字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在安全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坚持以法治手段防范化解数字风险,捍卫国家数据主权,维护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数字中国建设行稳致远。“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的战略目标,数字法治建设须强化风险防控导向。应进一步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危害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加强对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要处理好数据主权与数据跨境合作的良性互动,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的同时,对金融、政务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核心数据实行严格管控,严格遵守本地存储及跨境流动规则,坚决捍卫好数据主权。平衡好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健全技术研发应用的伦理审查与安全评估制度,明确技术应用的安全边界,坚持智能向善;构建法律修订的快速响应机制,加速针对人工智能、量子技术所带来的深度伪造、技术滥用等新型风险的适应性规制对策研究,推动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关键时期,数字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既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目标,更是重要保障。“六个坚持”原则深刻揭示了数字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价值逻辑、发展逻辑与治理逻辑,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六个坚持”重要原则,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贯穿始终,不断完善数字法治体系,提升数字法治治理能力。唯有如此,才能为“十五五”时期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坚实的数字法治根基。 

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大数据、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23XFX001)、陕西省社会科学金项目“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流动中利益平衡保护法律研究”(2021E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红网

作者:李金玉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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