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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亲清政商关系的重构
2026-10-19 13:11:30 字号:小中大

法治视野中亲清政商关系的重构

□陈祥松(湖南省公安厅二级专员、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原政委)

政商关系是连接政府治理与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社会关系,其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区域营商环境质量与市场资源配置效能。长期以来,传统政商交往深受人情社会、行政主导治理模式影响,呈现出人格化、碎片化、非正式化特征。一方面,权力约束缺位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另一方面,高压监督态势下部分公职人员出现避责式不作为,造成政企沟通阻滞、政策落地弱化,形成“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的双重治理悖论。

新时代提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治理理念层面重构了政企互动准则,明确政府担当服务之责、市场恪守经营之本,旨在实现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良性耦合。法治是亲清政商关系的基石与底线,无规则之“亲”必然异化,无温度之“清”终将僵化。在全面依法治国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双重背景下,以法治思维界定政商边界、以法治方式规范交往行为、以法治制度固化长效机制,成为重构新型政商关系、推进营商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法治视野下亲清政商关系的法理意蕴

“亲”的法治要义包括法定履职、主动赋能。“亲”并非私人层面的人情亲近,而是法治政府框架下公共服务的法定责任。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供给、政务服务、纠纷化解、要素保障,主动回应企业发展诉求、纾解经营困难、畅通沟通渠道,是法定职责的直接体现。其核心价值在于破除官僚惰性,构建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政企服务机制,提升治理的主动性与精准性。

“清”的法治内核为边界法定、权责透明。“清”的本质是权力运行规范化与市场交往法治化。通过法律制度划定公权力运行边界、政商交往红线、市场经营底线,实现公私分明、权责清晰、交易透明。对公权力而言,严禁越权干预市场、借势谋取私利;对市场主体而言,禁止以非法寻租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清”旨在消除灰色交往空间,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

亲清统一的法治逻辑是平衡有为与有序。法治化亲清政商关系实现了治理活力与制度约束的辩证统一。法治既通过制度授权保障政府服务市场的积极性,又通过权力限权约束行政干预的随意性,既防止权力寻租导致的秩序失范,也规避过度避险引发的治理缺位,最终形成依法亲近、依规守清、双向合规的稳定格局。

当前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困境与法治成因

双向失衡引发治理乱象,造成现实困境。一是亲而不清,政商交往利益化。部分领域制度约束偏弱,政商交往依赖人情纽带,个别公职人员利用审批监管、资源分配、项目落地等职权进行隐性利益输送;部分市场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滋生廉政风险。二是清而不为,履职担当趋于弱化。在全面从严治理背景下,部分干部法将“清廉”简单等同于“疏离”,为规避问责风险刻意减少企业对接、回避矛盾问题、拖延政务服务,形成懒政怠政的治理僵局。三是边界模糊,交往行为缺乏标尺。当前政商交往正向清单、负面清单不够细化,常态化沟通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尚不健全。正常履职服务与违规利益交往界限模糊,导致公职人员“不敢为、不会为、不愿为”,政商互动呈现随意性、不确定性。四是保障偏弱,企业权益维护成本偏高。涉企产权保护、守信践诺、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仍存短板,政策变动随意、新官不理旧账、选择性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权利救济渠道不够通畅,合法权益保障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不足。

制度供给与治理体系短板突出是法治问题的成因。一是制度体系碎片化。现有政商行为规范多散见于各类政策性文件,高位阶、系统化、体系化的法治规则不足,导致政商交往缺少刚性法律依据,制度约束力偏弱。二是权力规制不够彻底。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源配置领域自由裁量空间偏大,权力运行透明度不足,为权力越位、错位、寻租留下制度漏洞。三是激励约束机制失衡。对主动服务、大胆创新的正向激励不足,容错边界模糊;对政商利益勾连、违法经营的双向惩戒力度不均衡,难以形成稳定制度预期。四是法治思维培育不足。部分公职人员仍残留官本位与行政惯性,企业经营者也存在重关系、轻规则的路径依赖,双向法治化交往共识尚未完全形成。

法治视域下亲清政商关系的重构路径

完善法治制度供给,构建系统化规则体系。首先,细化政商交往法治化清单制度。依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免责清单,明确可为之事、禁止之事、容错情形,彻底消除灰色地带,实现交往有据、行为有规、问责有度。其次,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法治机制。将企业走访、座谈听证、诉求反馈、政策宣讲等服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把政府“主动亲商”的治理温度固化为法定职责,避免沟通随意化、形式化。最后,强化企业产权与信赖利益保护。严格落实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健全涉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履约守信、权益救济补偿机制,杜绝随意毁约、政策翻烧饼,稳定企业经营预期。

刚性规制公权力运行,厘清政商权责边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优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限定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杜绝行政权力对微观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改革,统一裁量基准、规范检查频次、细化执法流程,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多头执法,以规范化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秩序;深化政务公开法治化建设,推动涉企政策、审批流程、资源分配、补贴公示、执法结果全面公开,以公开透明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筑牢“清”的制度屏障。

优化双向激励约束,实现亲与清动态平衡。建立正向激励考核体系,将惠企服务、诉求办结、营商环境改善、企业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引导公职人员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破解清而不为的治理惰性。精准落实容错纠错制度,严格区分改革探索失误与违纪违法、正常履职交往与利益输送,细化容错认定标准、适用情形与免责程序,为敢于亲商、敢于服务的干部提供制度保障。构建双向惩戒监管机制,一方面从严整治公职人员吃拿卡要、权力寻租、懒政怠政等行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企业行贿寻租、虚假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提高市场主体违法成本,形成双向守法、双向合规的治理格局。

厚植双向法治思维,培育新型政商文化。常态化开展公职人员法治培训,引导其摒弃行政惯性、人情思维,树立依法服务、依规交往、廉洁履职的现代治理理念,实现敢亲、会亲、清廉。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与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家摒弃关系依赖、特权思维,树立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守约的法治理念,自觉在法治轨道内参与市场经营与政企互动。营造亲而有度、清而相亲的法治化营商文化,以制度文化替代人情文化,以规则交往取代私人依附,构建可持续、可预期的新型政商生态。

健全多元监督体系,筑牢长效法治屏障。整合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资源,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常态化的政商交往监督体系。强化审计督查、政务监督,及时纠治不作为、乱作为、变相利益往来等问题。畅通企业投诉、社会评议、媒体监督渠道,保障市场主体监督权与话语权,倒逼公权力规范运行。完善涉企司法审慎监管机制,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精准把握监管尺度,在依法规制违法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监管有为、治理有度、发展有序。

亲清政商关系的重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化重塑。“亲”体现治理服务的法治温度,“清”彰显权力运行的法治底线。面对当前政商交往中亲清失衡、边界模糊、制度偏弱等现实难题,唯有以法治为统领,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刚性约束权力、平衡激励惩戒、厚植法治文化、健全监督体系,才能彻底破除传统人情化、依附型政商旧格局。法治化建构下的亲清政商关系,能够实现政府服务规范化、市场竞争公平化、政企交往有序化,持续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时代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来源:红网

作者:陈祥松

编辑: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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